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司拟组织修订《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附件1),现向贵单位征集修订意见和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原则
(一)新增。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已实现批量产业化,首次进入市场阶段,用户使用存在顾虑,未取得市场化业绩的新材料产品。
(二)删除。已获得批量支持,产业化应用比较成熟,市场应用风险显著降低或不存在应用风险的新材料产品。
(三)调整。产品实现迭代升级,产业化应用还不够成熟,市场应用风险仍比较高的新材料产品。性能指标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广泛组织动员有关企业、科研机构等研提修订意见,认真组织初审推荐。
(二)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推荐意见函及修订意见汇总表(附件2)反馈我司,并附电子版文件。
(三)有关材料通过EMS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联系人及电话:鞠伟 010-68205566,张虎 010-68205563。电子邮箱:liuyilang@miit.gov.cn。
感谢工作支持。
附件1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pdf
附件2 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汇总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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