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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企业数字化转型如火如荼,但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时受到行政处罚和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主要原因是企业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执行不到位,合规体系建设存在短板,需要企业高度重视数据开发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规范,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一方面,要对数据交易来龙去脉“知其然”。在数据交易活动中,企业应当知晓数据权益及基于数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数据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其中原始数据是指可以自行产生、不依赖现有数据加工的数据,例如个人信息、用户使用软件平台的日志数据、公司留存的商业信息和交易数据等;衍生数据是指从原始数据派生、加工、修改、计算、整合后形成的系统性、有使用价值的数据产品。
对于原始数据,其数据相关权益应当归属于数据主体。对于数据提供方所提供的数据中涉及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由作为自然人的数据主体享有;而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包括企业商业秘密)经数据主体授权,可受限于在先协议的约定,归属于数据提供方。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衍生数据具备独立的财产性权益,衍生数据经过加工、计算、整合等开发,融合处理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系包含智力创造的智力成果。大多数衍生数据已独立于原始数据或与原始数据无对应关系,此等数据或资产应当享有独立的权益。
对于双方合作过程中形成的衍生数据,不能超过在先的数据权益授权范围且不能侵害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如数据主体为个人,应考虑个人信息合规要求并确认原始数据的前期授权情况;数据主体为企业时,应确认是否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在先协议的授权安排等。
另一方面,要对数据权利“知其所以然”。企业为什么能进行数据交易,是因为企业享有合法的数据权利。信息社会和大数据的蓬勃发展带动了数据商业化和数据交易,数据的确权、保护与合规等问题成为交易双方的关注重点。数据处理者开发应用大数据产品和提供服务须明确享有的权利。
企业对收集到的用户数据经过整理、分析、匿名化处理后才能成为大数据产品,大数据产品作为与原始用户数据无直接关系的衍生数据,已经独立于原始的用户数据,企业在此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人力及物力,理应对大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性权益。数据处理者依法在数据处理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既可以通过出售、转让等方式处分大数据产品,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彻底销毁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应当依法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依法确认数据采集、加工等的劳动付出和收益权,承认和保护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得的数据相关权利。
大数据产品自身具备实质性的商品交换价值,同时大数据产品的应用能够为企业转型升级和服务数字经济社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的企业数据,只要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内容,应当由企业享有数据持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确保企业投入的智力劳动等要素资源获得合理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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